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河南省“十一五”现代教育技术课题结题工作的通知
教电教〔2009〕867号

  发布时间:2009-11-17 09:15 栏目:文件通知 来源:河南省基础教育公共服务平台   点击量:5455  

 

教电教〔2009〕867号
 
 
各省辖市教育局,各重点扩权县(市)教育局:
 
  自2005年起,我省启动了“十一五”现代教育技术研究课题,各地教育部门和中小学校根据《关于组织“十一五”现代教育技术研究课题的通知》(教电教〔2006〕83号)积极申报课题,有近600所学校和部分电教部门提出了课题申请,经总课题专家组认真审核,审批立项467个。课题研究实施四年多来,在全体研究人员的共同努力下,取得了较好的研究成果。目前,各课题已陆续完成研究任务,进入总结阶段,根据各地、各学校的研究进展情况,为做好课题的总结工作,提高研究和成果的水平,根据省级总课题组的要求,将于今年12月至2010年7月份对各课题进行结题验收工作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 
一、结题的意义
 
  课题的结题是一项复杂的总结、整理、分析和提炼的工作,也是一项重要的系统工程,各地、各单位要进一步明确在中小学开展科研课题研究的目的、意义与方法,站在教学改革与新课改的高度做好课题研究的结题阶段工作。
 
  1、各地教育部门要认真总结四年来在组织、管理、指导学校的课题研究中,取得的成绩与经验;
  2、各课题学校要总结通过课题在学校的实施,对推动学校教育现代化建设的作用和影响、对学校全面发展的带动作用和影响,特别是通过课题研究的实施对学校教育教学的影响、对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影响、对学校教育信息化环境建设的影响等;
  3、承担课题研究的课题组的老师们要理清思路,总结、反思几年来的成功与喜悦,认真制定结题计划,仔细梳理研究材料和数据,研究讨论并确定自己的成果形式,参阅相关资料完成课题研究报告。
 
二、结题的要求
 
(一)提交的主要文件
  1、课题工作总结;
  2、课题立项书(公布课题立项的文件)、课题研究方案、结题申请书、研究报告;
 
(二)提交的阶段成果:
  1、发表的论文(含教学叙事)、论著;
  2、研究过程中开发、使用的课件(软件及平台);
  3、研究过程中开发、使用的专题学习网站(网站专栏、学科主题社区);
  4、研究过程中的课例(含教学设计方案)等;
 
(三)每类成果提交的具体要求:
  1、研究报告:用word文档存放。
  2、教学专题网站(或网站专栏、学科主题社区):只接受能在互联网上公开浏览的专题网站,在成果一览表上填上网址(如需注册,请提供注册密码)。
  3、研究课例:填写课例简介表,提交教学设计(或教案)、课堂教学录像实录、课件等三个文档。教学设计(或教案)用word格式存放。课堂教学录像实录需课堂全过程实录的视频文件,用MPEG文件存放。如有相应的课件按制作文件格式存放。教学设计、视频文件和课件一并用光盘提交。
  4、论文:用word文档存放。
  5、论著:用word文档存放。
  6、教学软件和平台:教学软件按制作文件格式存放。平台需提交demo版。
  列入主要成果一览表的成果均应有电子文档,电子文档用光盘形式提交。
 
三、结题办法
 
  1、为做到课题结题过程中相互间的学习、交流,参照中央电教馆的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,我省省级课题统一采用会议结题的方式;
  2、各课题承担单位(学校)要在课题总结的基础上,完成课题研究的工作报告、课题研究报告、研究的主要阶段性成果和过程性成果的编辑整理。
  3、各课题承担单位填报课题结题申请表(见附件1),申请表一式两份提交省辖市电教馆,由省辖市电教馆审核后报总课题组办公室。主要阶段性成果和过程性成果的电子文档以光盘形式提交。
  4、总课题组将对各课题承担单位的申请进行审核。对符合课题结题条件的学校,总课题组将组织有关专家对各课题的研究进行鉴定。
 
四、时间安排
 
  2009年11月底前,将课题结题申请表提交省辖市电教馆;
  2009年12月10日前提交总课题组;
  2009年12至2010年1月,结合课题的类别、分片进行第一次结题。
  2010年7月,进行第二次结题和处理课题结题的遗留问题。
 
  各地、各学校可以依据上述安排做好本地、本单位的结题工作计划。课题结题申请表可到“河南基础教育资源网”(#)上的“公告通知”栏目内查询、下载。结题的具体工作安排由总课题组办公室实施,总课题组办公室设在省电教馆。
 
  总课题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:
  孙新峰:66324285 hndjyjb@#
  徐 琳:66324285 hndjyjb@#
 
 
附件:1.河南省“十一五”现代教育技术课题成果鉴定申请·审批书
   2.河南省“十一五”现代教育技术课题成果专家鉴定意见
   3.课题成果鉴定评估参照指标
   4.课题成果鉴定等级评定表
  
二○○九年十一月六日

 

      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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